湖北省荆门市川渝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湖北省荆门市川渝商会,下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四川省、重庆市在湖北荆门经营和投资并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热爱商会的川渝籍老乡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业性社会团体。(英文译名:Hubei Jingmen ,chuanyu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会规范、商业道德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和监督会员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商会合法、有序、规范地开展业务;商会成员家庭困难和发生疾病时,商会给与帮助和救助。商会成员如发生天灾人祸可与商会总部对接,商会经研究可给予大额资金扶助。商会组织会员开展商业道德、规范教育、经验交流、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活动;协调商会内、外部关系,为四川、重庆、荆门市的经济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四条 商会的纲领:
1、集众人之智,成众人之事。集众人智慧,众人资源,互惠互生;
2、聚合众人能量,托起荆门经济,为商会会员造福。
第五条 商会的目标:
1、将川渝商会打造成荆门商业平台优质品牌;
2、将平台上各企业打造成荆门明星企业;
3、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第六条 商会的原则:
1、以合法为原则;
2、以托起每家会员企业为原则;
3、以托起商会平台为原则;
4、以向上向善,传递正能量为原则;
5、以自愿为原则;
6、以市场化、透明化、合作化为原则;
7、以资金高效使用为原则;
8、以为荆门人民造福为原则。
第七条 本商会接受荆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本商会设在荆门市象山大道1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商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商会自律的规则、服务标准,进行会员考评,建立健全会员自律机制,提高会员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商会利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商会发展规划的建议,对与本商会发展、改革及与本商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的建议;协调商会成员内部成员经营管理,争取项目,分配给会员经营,帮助商会会员发展提供部分资金保障。
(三)组织开展本商会的培训、咨询、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
(四)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制订并负责实施商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商会与其他商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
(六)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统计、调查,发布信息;
(七)开展国内外商会交流与合作;
(八)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商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四川、重庆在荆门市管辖的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和投资者;及各行业人员。
(四)诚信经营、无政治问题,无严重违法者。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或向商会筹委会表达入会意愿;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协助排忧解难,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权利;
(六)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经济技术信息、市场动态、营销渠道、人力整合、资源共享、各种培训等;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决议和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对外信誉和形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本商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每届任期4年,每年12.5万元,共计50万;
(二)常务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每年3.75万元,共计15万;
(三)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每年2.5万元,共计10万;
(四)理事每届任期4年,一次性缴纳5000元会费,届满退还。
(五)会员每届任期4年,一次性缴纳1000元会费,届满退还。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或自愿退会,会费退还。
第十七条 会员及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商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商会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的章程;
(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布置本商会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订和修改本商会的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或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商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事理会的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五)聘请专家顾问;
(六)决定申请置办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商会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通知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事理事会中竞选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商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任满两届后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若上述负责人在任期内不称职,或者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和形象的,可经理事会提议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罢免或撤换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协助常务副长的工作。会长不在岗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会长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负责对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决定文书的签发工作;
(四)负责对商会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对商会各部门工作协调,监管和检查;
(六)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经费审批;
(七)负责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做年度工作报告;
(八)作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商会,对内负领导责任; 。
(九)负责对商会全体员工表扬及处罚的提名。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并定期向会长及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协调和处理好会长与会员之间的关系,使商会会员形成合力。
(四)负责接待上级领导、友好单位及外来客人。
(五)整理和报送商会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资金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业务收入。
(三)有关团体单位和个人赞助及捐赠。
(四)其它会员收入及存款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在三十日内报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每年度分配一次,外出考察一次,人员仅限于副会长以上,理事和会员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常务副会长以上领导根据当年商会情况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开销,保证会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会计人员如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市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费的使用操作及退出机制
第四十五条 会费使用机制
(1)会费属于荆门川渝商会所有。
(2)会费用于商会活动,由60%以上会员通过方可使用,且项目推荐者持有该项目20%以上的股份。
(3)每个月进行一次费用核算,财务公开,3个月向副会长以上领导公布一次会费投资情况。
(4)会员会费投资款,通过内部竞标方式,优先用于内部投资。会员有投资需求者必须有两名以上会员担保,经会员大会决议通过予以执行,且每三个月重新决议一次投资款的去向。
第四十六条 项目操作机制:
(1)项目选定必须经由60%以上副会长通过;
(2)凡经商会选定投资项目,所有会员必须参加,参加最低限度为1%的投资份额。
第四十七条 退出机制:
(1)凡商会会员自行投资与商会相同项目,与商会利益冲突,严重伤害商会利益者,该会员应强行退出商会,所缴纳的会费由商会收购,若造成商会重大损失,商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只享受商会成果,不付出者,经商会决议,予以劝退;
(3)自愿退出机制:一旦加入商会,一年内不得申请退出;
(4)商会会员经商会60%以上会员批准退出后(含劝退及申请退出),30天内予以清算,自商会批准之日后第360天退还会费,项目投资必须在商会内部转让。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需在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转交给下届商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休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